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定民二初字第574号 原告钟晓春,男,198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定南县。 被告谢才添,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定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晓春诉被告谢才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晓春以借款已归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晓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钟晓春承担。
审 判 员 陈初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代理
书记员 谢慧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