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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二初字第574号

钟晓春与谢才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20-03-1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晓春;谢才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定民二初字第574号 原告钟晓春,男,198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定南县。 被告谢才添,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定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晓春诉被告谢才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晓春以借款已归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晓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钟晓春承担。

审 判 员  陈初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代理

书记员  谢慧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