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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4211号

翟某某与侯某某、逯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翟某某,侯某某,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4211号原告翟某某,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新河县人。被告侯某某,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被告逯某某,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本院在审理翟某某诉被告侯某某、逯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

审判员 文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明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