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4211号原告翟某某,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新河县人。被告侯某某,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被告逯某某,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藁城区。本院在审理翟某某诉被告侯某某、逯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
审判员 文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明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