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宜城民三初字第00071号

朱华与湖北京瑞通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文国,朱华,湖北京瑞通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三初字第00071号原告(反诉被告)李文国,男,生于1968年9月20日,汉族,个体户,住宜城市流水镇莺河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31968********。

原告(反诉被告)朱华,个体户。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金林,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京瑞通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京瑞农科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流水镇落花潭街道。法定代表人王广春,京瑞农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开忠,京瑞农科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辛玉升,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文国、朱华诉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京瑞通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李文国、朱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京瑞通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和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自动庭外和解,有利于矛盾化解,其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文国、朱华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京瑞通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京瑞通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松郁

审 判 员  徐广义

人民陪审员  谢红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林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