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三初字第00071号原告(反诉被告)李文国,男,生于1968年9月20日,汉族,个体户,住宜城市流水镇莺河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31968********。
原告(反诉被告)朱华,个体户。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金林,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京瑞通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京瑞农科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流水镇落花潭街道。法定代表人王广春,京瑞农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开忠,京瑞农科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辛玉升,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文国、朱华诉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京瑞通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李文国、朱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京瑞通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和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自动庭外和解,有利于矛盾化解,其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文国、朱华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京瑞通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京瑞通达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松郁
审 判 员 徐广义
人民陪审员 谢红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林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