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689号
原告:鄂州市永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发展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尹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木林,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沼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沼山镇王铺街8号。
法定代表人:金响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晓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永昌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沼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永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永昌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市永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62元,减半收取2831元,由原告鄂州市永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晓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黄显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