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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保字第133-2号

申请人李和平与被申请人永济市蒲州镇北闫郭村民委员会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5-02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和平,永济市蒲州镇北闫郭村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保字第133-2号申请人李和平,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永济市蒲州镇北闫郭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红斌,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永民保字第1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永济市蒲州镇北闫郭村民委员会在蒲州信用社的86849.8元存款予以冻结,期限6个月;将所有人为张杰的晋MZT8**号东风雪铁龙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2016年1月5日,申请人李和平以“本案所涉街巷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是永济市荣达路桥有限公司与蒲州镇北闫郭村委会签订”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永济市蒲州镇北闫郭村民委员会在蒲州信用社的86849.8元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所有人为张杰的晋MZT8**号东风雪铁龙轿车的查封。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景春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