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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253号

席某某与王某某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席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席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席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宜中民终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按生效判决书所规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宜中民终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海

审判员 胡丽红

审判员 高海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