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席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席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宜中民终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已按生效判决书所规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宜中民终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海
审判员 胡丽红
审判员 高海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