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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2305号

陈晓明与宁波皇家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鄞州万达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晓明,宁波皇家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鄞州万达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2305号

原告:陈晓明,退休职工。

被告:宁波皇家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鄞州万达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四明中路***号(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1B-07、2B-08)。代表人:黄俊,该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陈晓明与被告宁波皇家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鄞州万达分公司(以下简称皇家范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翁磊独任审理。本案于2015年12月25日、2016年1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晓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皇家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陈晓明起诉称:原告于2015年2月起至7月31日在被告处任迎宾大叔工作。因原告系退休人员,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每月支付工资由被告打入原告建设银行个人活期卡内。2015年6月工资于2015年8月3日打入,2015年7月工资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7月工资2600元。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7月的劳务报酬2504元。被告皇家范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未支付原告2015年7月的劳务报酬2504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欠原告的劳务报酬,已经被告盖章确认,被告应及时支付,拖欠不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宁波皇家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鄞州万达分公司支付原告陈晓明劳务报酬250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宁波皇家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鄞州万达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也可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审 判 员  翁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记员  任俊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