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三终字第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刘爱堂,曹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胡英霞,曹县古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5)曹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5)曹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苏兆胜
代理
审判员 梁春丽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福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