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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三终字第201号

赵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三终字第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刘爱堂,曹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胡英霞,曹县古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5)曹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5)曹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苏兆胜

代理

审判员  梁春丽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福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