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331号原告李新江,男,195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李晶,女,1980年5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江诉被告李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0元减半收取为31.00元,由原告李新江承担。
审 判 长 刘韦廷
审 判 员 郎 萍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康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