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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1331号

李新江与李晶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新江,李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331号原告李新江,男,195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李晶,女,1980年5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江诉被告李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0元减半收取为31.00元,由原告李新江承担。

审 判 长  刘韦廷

审 判 员  郎 萍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康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