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4206号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丽。委托代理人王梅、孟庆培。被告杜瑛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杜瑛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晓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夏 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