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357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甲,无职业。2015年3月18日因本案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同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王春辉,湖北敦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金某(别名“金飞”),系关山集团员工。2015年4月2日因本案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同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肖作军,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德胜),无职业。2015年3月18日因本案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同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李力平,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潘某,无职业。2015年4月2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郭珊佑,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姜某,无职业。2015年6月3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蔡春,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熊某甲、金某、张某甲、潘某、姜某被控寻衅滋事一案,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11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5)35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甲、金某、张某甲、潘某、姜某及其辩护人王春辉、肖作军、李力平、郭珊佑、蔡春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对相关事实及证据补充侦查,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决定延期审理,并在公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后,于同年10月9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熊某甲在本区德国风情街爱蒲酒吧(以下简称“酒吧”)内消费时,因琐事与酒吧的保安发生纠纷,后被驱逐出酒吧。次日0时许,被告人熊某甲邀约被告人金某、张某甲到上述酒吧讨要说法,与酒吧的保安张某丙、郑某发生肢体冲突,后上述三名被告人均被保安驱逐出酒吧。随后,被告人熊某甲邀约“虎子”(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甲遨约“老四”(另案处理)、被告人金某邀约被告人潘某,被告人潘某又遨约被告人姜某等人持洋镐把、钢管等械具进入酒吧内场,驱赶酒吧内正在消费的顾客,打砸酒吧的DJ音乐台、LED屏幕、酒杯等,致使酒吧无法继续正常经营。同年3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熊某甲、金某、张某甲经预谋,再次邀约“虎子”、“老四”等数十名男子持洋镐把、鱼叉、钢管等打砸爱蒲酒吧门前设施及大门玻璃,致使酒吧无法继续正常经营。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熊某甲、张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4月2日,被告人金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爱蒲酒吧对被告人熊某甲、金某、张某甲、潘某予以谅解。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有:1、破案及抓获经过;2、物证照片;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建筑业统一网络发票、收据、发票、伟祥科技施工维修单、武汉华尔迪管理有限公司缴款单、营业执照、门诊病历、谅解书等书证;5、现场监控录像;6、辨认笔录;7、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8、证人证言;9、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甲、金某、张某甲、潘某、姜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的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开庭审理中,公诉机关发表被告人熊某甲、金某、张某甲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姜某系从犯的公诉意见。
被告人熊某甲、金某、张某甲、潘某、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熊某甲、金某、张某甲、姜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方酒吧有过错(起因系酒吧先动手殴打熊某甲、熊某甲叫张某甲和金某讨说法时,酒吧再次殴打三人,使矛盾扩大)。被告人熊某甲、金某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熊某甲、金某有自首认罪,并得到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考虑缓刑、管制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甲自首当庭认罪,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判处缓刑。被告人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某系被告人金某邀约参与;被告人潘某只参与了一次打砸,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该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姜某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姜某系初犯,未实际动手,系从犯,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熊某甲在本区德国风情街爱蒲酒吧内消费,在看演员表演的过程中因琐事与爱蒲酒吧的保安发生纠纷产生肢体接触后,被驱离爱蒲酒吧。次日0时许,被告人熊某甲将与爱蒲酒吧保安发生纠纷产生肢体接触一事告知被告人金某。随后,被告人熊某甲、金某、张某甲到上述酒吧讨说法。被告人熊某甲、金某、张某甲因出言不逊,与酒吧的保安发生肢体冲突。酒吧保安持木棍对被告人熊某甲、金某、张某甲殴打致伤,并将被告人熊某甲、金某、张某甲驱离爱蒲酒吧。尔后,被告人熊某甲邀约“虎子”(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甲邀约“老四”(另案处理),被告人金某邀约被告人潘某,被告人潘某又邀约被告人姜某等人持洋镐把、钢管等工具,再次进入爱蒲酒吧内场,驱赶酒吧内的顾客,还持洋镐把、钢管打砸酒吧的DJ音乐台、LED屏幕、酒杯等,导致酒吧无法正常经营。同年3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熊某甲、金某、张某甲再次邀约“虎子”、“老四”等数十名男子持洋镐把、鱼叉、钢管欲对爱蒲酒吧再次打砸时,被爱蒲酒吧保安拦至大门外。被告人熊某甲、金某、张某甲及“虎子”、“老四”等人持洋镐把、鱼叉、钢管打砸爱蒲酒吧门前设施及大门玻璃,导致酒吧无法继续正常经营。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熊某甲、张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4月2日,被告人金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熊某甲、张某甲、金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5年4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潘某抓获归案;同年6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姜某抓获归案。案发后,爱蒲酒吧对被告人熊某甲、金某、张某甲、潘某、姜某的行为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接张某乙报案称2015年3月14日0时至22时期间,有多名男子手持械具对本区德国风情街爱蒲酒吧进行打砸。公安机关通过侦查,确定金某、熊某甲、张某甲为主要嫌疑人。同月18日,熊某甲、张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均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4月2日,金某到公安机投案,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4月2日,公安机关将潘某抓获,潘某到案后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6月3日,公安机关将姜某抓获。2、证人张某乙(系德国风情街爱蒲酒吧营销经理)的报案及证言,证实:2015年3月13日晚上,嘉宾女演员在台上表演节目,有个客人(被告人熊某甲)想上台子去骚扰嘉宾,被保安人员拉扯到后面进行劝解。半个小时后,他叫了大概三五个人到酒吧大厅,有人踢了保安一脚,还扇了保安两耳光,保安和这些人发生了打斗,保安就将这些人打跑了。大约20多分钟之后,就有六七个人拿着钢管和洋镐把进入酒吧内,就一顿乱打,将DJ台设备、桌子、灯具、酒杯器皿和酒水等一大批物品被损坏,就没办法营业下去,这伙人在民警劝说下离开了。3月14日晚上,他们又将酒吧的大门和一个侧门的玻璃大门砸了,没有进入内场打砸。3、证人杜某(系德国风情街爱蒲酒吧保安)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4日22时许,我听到门口一个女迎宾员说从“枫度柏林”小区方向来了几十个拿着木棍、鱼叉的男人往酒吧大门口走,我们就把酒吧的大门关了。对方用木棍、鱼叉打砸酒吧的大门,我和另外几个保安用东西把酒吧的大门堵住不让对方的人冲进来,我们用灭火器喷对方不让他们进入酒吧。对方又到酒吧的侧门,我们又去侧门把门堵住,对方又用木棍、钢管和鱼叉开始打砸侧门,对方把侧门砸坏了往酒吧里面冲,我们又用灭火器喷他们,不让他们进来,大概持续了几分钟对方就走了。酒吧的玻璃大门和酒吧的玻璃侧门被砸碎了,对方还把酒吧外面的广告牌都砸坏了。4、证人陈某(系德国风情街爱蒲酒吧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4日0时,爱蒲酒吧被十余人拿着刀和洋镐把的男子,直接走到嘉宾准备开始表演的地方,让DI把音乐停了,然后把酒吧里的客人全部赶出去了,嘉宾和舞蹈演员害怕都跑了,酒吧当时就没有办法继续经营。3月14日晚上10点,我听前门的保安说有一两百人拿着洋镐把来打砸酒吧,酒吧工作人员就赶快疏散客人,带着客人从酒吧的后门出去。对方就开始打砸酒吧的前门和侧门,因为他们打砸酒吧当时就又被迫停业了。酒吧因为对方来打砸停业了两天,其他的时间我们还是在营业。5、证人黄某(现场目击者)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4日凌晨,我在爱蒲酒吧玩,中途我到酒吧门外看到有一群人在门口和酒吧的人争执。我从监控视频中3月14日00时53分39秒左右,穿一身运动套装,上衣敞开,里面是黑色衣服,他运动裤大腿左边有明显的一个黑色的拉链裤兜,他叫潘某(音),讲话武汉口音,我就知道这些。6、证人刘某甲(现场目击者)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3日23时多,我在存包处看到我们酒吧的一个保安和大概五个人在存包处争吵,还有互相推搡和抓衣领的动作,但是谁先动手我没看清,接着那几个人就出门了,保安去了哪里我也没看到。过了一会,有大概20多人冲进我们酒吧,手里拿着棍子一类的东西,然后我就听到酒吧内部有东西被打砸的声音。7、证人刘某乙(现场目击者)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4日凌晨0时30分左右,我在爱蒲酒吧大门入口的前台处站着,看到有五六个男子手拿钢管、砍刀,从门外冲进来直接就进内场去了,我就跑到酒吧外面去了。过了一会警察来了。14日晚上22时左右,我在爱蒲酒吧前台上班,我看到一群人往酒吧里面冲,门口的保安酒吧大门关上了,外面的人就把大门的玻璃砸破了。8、证人秦某(系爱蒲酒吧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4日,大概是凌晨1时前后,我在酒吧内场突然看到有五六个男子手持木棍、钢管等物从大门处冲进来,用木棍和钢管到处砸玻璃,之后又冲到DJ那里,叫DJ把音乐关掉,然后又开始驱赶在场的客人,整个过程大概五六分钟左右,之后这群人从大门离开。3月14日晚22时左右,我突然看到前厅的知客员工过来叫DJ把音乐停了,说又有人过来砸场子。我们就开始安排客人从后门离开。我看到酒吧大门玻璃都被砸碎了,地上有很多钢叉之类的工具。9、证人朱某(系爱蒲酒吧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4日1时许,我在酒吧场内门口,看到有十几个人手里拿着钢管、砍刀往DJ台上走,他们用钢管、砍刀把DJ台上的LED屏砸了,DJ吓得就跑了,酒吧里的音箱就不响了。他们就开始砸舞台两边的桌子,并把客人往外面赶。1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3日晚接近零时,我在酒吧里卖东西,看到那个被打的“小五”从酒吧里面往门口跑,他后面有几个保安拿着木棍在追他,当“小五”快跑门口时被保安打了几下。过了大概一个小时左右,突然来了十几个人手里拿着木棍进酒吧,进去没多久酒吧的音响就停了,里面的人都出来了,然后听到里面有砸东西的声音,听到砸的声音后我就离开了。14日晚22时许,酒吧突然来一群人,他们把酒吧的门砸了,酒吧里面的保安就在门里面不让他们进来,并用灭火器喷,他们就用鱼叉、木棍往酒吧里面砸。11、证人高某(系爱蒲酒吧保安)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4日晚上11时许,我和同事都站在酒吧大门内,看到门外围了几十个人,他们用木棍、钢管、鱼叉等工具砸我们酒吧的门,很快就打烂了一扇门上的玻璃,同事就拿起酒吧的灭火器往外喷射,外边的人就没有冲进来,用鱼叉、木棍等物品砸我们的玻璃门。后来他们又到酒吧侧门继续砸侧门玻璃。他们在侧门砸了一扇门玻璃后,就顺着来路走开了。12、证人郑某(系爱蒲酒吧保安)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4日凌晨,酒吧有女演员在表演节目,有个客人想触摸女演员,保安过去制止了客人,客人就对着保安吼,语言比较激烈,在场子里闹,保安就说有事出去说,客人就说出去就出去,客人说我们保安打他。过了十分钟,来了两三个人一起进酒吧,其中一个人一手抓着我的衣领,另一只手就冲着我的头打过来,我躲开了。还抓着另外一个保安也开始打。酒吧保安看着对方打我们,就从监控室拿着木棍过来打他们,他们就跑了。过了二十分钟,有两百来人手上拿着家伙(刀和钢管、鱼叉)来酒吧,进酒吧后见东西就砸。酒吧内10张茶几,120瓶啤酒、16支洋酒、200个杯子,15个桌灯、20个水果盘、45个小吃碟、15个冰桶被砸。2015年3月14日晚22时,对方有六七十人来砸酒吧,对方手上拿着钢管、木棍、鱼叉,酒吧的正门和侧门的玻璃,门外的广告牌和灯被砸了。3月14日0时许,打我头部的男子,我还手用洋镐把打他,应该打在他的胳膊和腿。13、证人张某丙(系爱蒲酒吧保安)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3日23时50分,酒吧里面有女演员在舞台上表演,有一个长得有点胖的男的在舞台旁边用手机照相,并要上舞台,我就去阻拦他,不让他上去,他当时说了一些话,好像说他是谁的朋友,我就告诉他不管你是谁的朋友,不能上去,之后我的两个同事就把他扶出去了。14日凌晨0时左右,我和郑某两个人站在调酒台旁,那个要上舞台的男子带着两个人来到我们旁边,其中有一个长得有点胖的人,走到我跟前用手拍了下我的肚子说“叫你们老板出来”,然后那个胖子用脚踢了我一下,郑某就说“你们想干吗”,他们三个人中的一个人打了郑某一巴掌,这时又过来两个同事,我们就和他们三个人打了起来,我拿了木棍打了那个用脚踢我的胖子,我打了他的背部。郑某也用木棍打了那个胖子的背部,他们看到我们人多就往外面跑,我们三个人就拿着木棍追胖子他们三个人,还有几个同事在我们后面拿着棍子追,我们一直追到酒吧外面的马路附近时他们跑了,我们就没有再追了。到了14日晚上22时许,他们又来砸酒吧的门,酒吧里面的保安都来到门口守着,并用灭火器喷他们,他们把门砸了后就把他们带的鱼叉、钢管、木棍往酒吧里面扔。14、证人王某(系爱蒲酒吧保安)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3日23时,我们酒吧的一位女嘉宾正在跳舞,有一位男客人站在舞台边上准备用手机拍照,在舞台边上晃来晃去,酒吧的保安张洋就过去搂着他肩膀劝阻他,但这个男客人不听,我和保安高某就把他拉到酒吧后门外面去了。3月14日1时许,我在酒吧大门口看到他带了五六十个人手上有人拿着砍刀、钢管过来,当时有两名警察在场,要他们不要闹事,有一个带头的男的就说叫我们老板出来,老板不出来就把酒吧砸了。3月14日22时20分许,我在酒吧前厅里,看到一群人手上都拿着鱼叉、钢管、洋镐把到酒吧门口了,然后就开始砸酒吧的玻璃门,我到前台拿了一个灭火器,对着砸破了的玻璃门喷过去了,他们就后退了,就从玻璃门丢鱼叉、洋镐把进来。过了五分钟左右,他们就走了。15、证人熊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是爱蒲酒吧的副总经理,负责酒吧日常的管理和经营。酒吧法人黄芳委托我来接受询问。李建华代表我们酒吧和金某的父亲一起在爱蒲酒吧的办公室里调解,调解的内容就是由金某的父亲给酒吧充值4张每张一万五千元的消费卡,一共充值六万元,酒吧这边对对方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追究对方所有人的刑事责任,并当场制作了谅解书,后来把谅解书交到派出所了。16、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张某乙处接收钢管二根、鱼叉三根、洋镐把一根、铁钎二根及相关实物。17、营业执照,证实:爱蒲音乐会所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5年2月2日,经营范围包装食品零售。18、案发现场照片,证实:现场被打砸破坏的实际情况。19、爱蒲酒吧的损失情况及维修费用等有关凭证,证实:爱蒲酒吧DJ音乐台监听器维修费用人民币2850元;DJ台维修费用一次6800元,LED维修费用一次7000元,合计13800元(DJ台、LED维修费用为16650元)。20、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三张,证实:2015年3月14日0时53分许,有十来名男子,其中四五人手中持有木棒对酒吧内的桌子、酒杯等物品进行打砸,酒吧内的五六十名客人纷纷离开。2015年3月14日22时10分50秒,有约几十名男子持木棍冲向爱蒲酒吧,并打砸室外设施、酒吧大门,后大门附近出现烟雾。22时11分,有多名男子将木棍扔向酒吧大门。21、门诊病历,证实:杜某2015年3月14日23时许,在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就医的情况,诊断结果为颜面部皮肤裂伤并异物存留。熊某甲2015年3月14日2时23分,在武汉市第三医院的就诊情况,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面部挫伤,下唇裂伤,右下犬齿松动。张某甲2015年3月14日0时28分,在武汉市第三医院的就诊情况,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头皮裂伤、肩背部软组织挫伤。2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人王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辨认后,指出3号就是2015年3月13日晚23时50分许欲冲上光谷步行街爱蒲酒吧表演舞台,并于3月14日凌晨在光谷步行街爱蒲酒吧进行打砸的人(3号为熊某甲)。辨认人王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辨认后,指出10号就是2015年3月13日23时在光谷步行街爱蒲酒吧闹事,3月14日1时许带五、六十人到酒吧去的人(10号为熊某甲)。辨认人高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辨认后,指出7号就是2015年3月14日凌晨带人前往光谷步行街爱蒲酒吧进行打砸的人(7号为金某)。辨认人黄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辨认后,指出6号就是2015年3月14日凌晨1时许,带人手持钢管、砍刀等物与爱蒲酒吧的保安发生争吵的其中一名男性(6号为金某)。辨认人黄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辨认后,指出8号就是2015年3月14日凌晨1时许带人手持钢管、砍刀等物与爱蒲酒吧的保安发生争吵的其中一名男性(8号为熊某甲)。辨认人黄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辨认后,指出1号就是2015年3月14日0时30分许在光谷步行街爱蒲酒吧打砸的人(2号为潘某)。辨认人郑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辨认后,指出6号就是3月14日0时在爱蒲酒吧打同事张某丙的人(6号为金某)。辨认人金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辨认后,指出7号就是2015年3月14日凌晨自己叫来到爱蒲酒吧扯皮的人潘某(7号为潘某)。辨认人张某甲从公安机关提供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辨认后,指出7号就是2015年3月14日凌晨在爱蒲酒吧帮忙一起讨说法的人(7号为潘某)。23、谅解书,证实:爱蒲酒吧在2015年3月13日晚上因熊某甲、金某、潘某、张某甲等人寻衅滋事遭受了损失,后其家属、律师多次代为向酒吧表示真诚歉意,并补偿了酒吧的损失,爱蒲酒吧对熊某甲、金某、潘某、张某甲、姜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24、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2015年3月13日晚,我和网友在光谷步行街爱蒲酒吧聚会。22时许,爱蒲酒吧的舞台上有表演,当时我靠在台子上看表演,酒吧的保安就要我往后退,我嘴里说了一些讨人嫌的话,对方就扇了我一巴掌,并把我拖到酒吧后门用拳头捶我后脑、嘴巴等部位。因为我在酒吧和酒吧发生了纠纷,我被保安打了,我就打电话金某过来帮忙,后来他就和张某甲一起来了,我们进酒吧找保安解决事情,结果对方骂我们,我就踢了其中一个保安一脚,张某甲就给了一个保安一巴掌,对方就拿棍子把我们打出去了。我就跟“虎子”打电话要他过来帮忙,张某甲就去医院了,金某也叫来了他的朋友,我们就一起去酒吧,金某的一个朋友就带人进了酒吧,我就跟“虎子”一起也进了酒吧,进酒吧以后金某的朋友就开始把酒吧的人往外面赶,我就把玻璃台子掀了两个,然后我们就走了。张某甲和我被人打了心里不舒服要讨说法,然后我就又给“虎子”打电话要他叫人来扯皮,张某甲也叫了他朋友,我们把要去讨说法的事跟金某说了,晚上七八点的样子,我们都在光谷夜宵的地方集合了,金某和他的一个朋友起来的,“虎子”带来了很多木棍,我们几十个人就拿着家伙冲到酒吧去了,去了以后我们就开始打砸酒吧的大门,我当时拿着棍子没有上去砸,张某甲上去砸了,当时场面很混乱,他们后来又把酒吧的侧门給砸了,我们就走了。25、被告人金某的供述:2015年3月14日晚23时30分许,我接到小舅子熊某甲的电话,说他在光谷步行街爱蒲酒吧被保安打了,要我过去看一下。我让张某甲开车,到了酒吧门口会了面,我们三个人一起进了大厅,熊某甲让保安把保安队长叫过来,过了一会,颈部有个纹身的人带着5、6个保安一起过来,问我们做什么,我就说找你们谈道理的,你们凭什么打人,那个颈部有文身的人就说滚,我就把对方推了一下,接着双方就互相说了些斗狠的话。有几个保安从旁边的暗房里拿出洋镐把,追着我们打,我们三个就往外跑,张某甲被打伤了。之后,我给潘某打了个电话,说我被华子的保安打了,过了五六分钟,潘某带着一个人与我和熊某甲汇合,见面后潘某就带着人一起去了爱蒲酒吧,酒吧里的客人都在往外走,一会儿潘某从酒吧出来,跟我说“里面已经清了”。后来有人说第二天到派出所去解决,再加上当时酒吧也没人在现场,我们就散了。之后,熊某甲和张某甲去医院了。第二天,我们去了派出所,但没看到华子的人,我就做了一个笔录离开了。晚上,我、潘某加上另外几个朋友一起吃饭后,我到三医院去看熊某甲和张某甲,但没看到他们的人,我打电话熊某甲,熊某甲说在小亮蒸虾,张某甲告诉我说他心里不舒服,我到小亮蒸虾后,看见有三四十个小青年手里拿着洋镐把、鱼叉。熊某甲和张某甲说被打了,没有人管,心里不舒服。我们就一起到爱蒲酒吧,熊某甲和张某甲手上拿着洋镐把过去了,看着酒吧的人没冲出来,我们就拿着洋镐把砸对方的门,我拿着洋镐把把门口的北极熊装饰敲了一下,还有人把洋镐把、鱼叉往酒吧大厅丢,搞完后,我们就散了。当时酒吧的两个玻璃大门,酒吧门口的装饰北极熊、灯箱都被我们砸了。2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我是来自首的。2015年3月14日23点多,金某接到熊某甲的电话,熊某甲说他在爱蒲酒吧被酒吧保安给打了,要我们过去帮忙。我就开着金某的车赶到了爱蒲酒吧门口,我、金某、熊某甲一起去的爱蒲酒吧,当时和保安发生了争执,熊某甲踢了保安一脚,保安就骂我们,我打了其中一个保安一巴掌,对方保安就和我们打起来了,然后就出来10来个保安拿着洋镐把打我们,我们三个人跑出了酒吧。当时我的额头被打破了,金飞的右手被保安用洋镐把打伤了,熊某甲牙齿、背后被洋镐把打伤了。后来金某就叫了几个人过来扯皮,带的人和金某他们把酒吧砸了。3月14日下午,我和熊某甲觉得自己吃亏了想去酒吧讨说法,后来我听说酒吧还要叫人搞我们,我就和“老四”打电话,叫他找人过来帮忙扯皮。大概七八点的样子,金某就带着一个男的来了,我和熊某甲就说吃亏了不舒服去酒吧把面子找回来,金某就同意了,我们就说好去把酒吧大门砸掉。金某来之前“老四”、“虎子”叫来了一二十个人,带来了很多洋镐把、钢管和鱼叉。我们大概几十个人就拿着家伙去酒吧,就开始打砸酒吧的大门。我拿钢管和熊某甲一起砸大门,后来酒吧里面的人往外面喷灭火器,我就用钢管往酒吧大门里面丢,后来有几个人就去酒吧侧门把酒吧的侧门也砸了,大概打砸了几分钟我们就离开了。3月14日上午10点左右,我和熊某甲一起到派出所做笔录解决事情,当时酒吧那边没有人过来解决。我和熊某甲一起去了医院。在医院的时候,我听“虎子”和“老四”说酒吧那边发话要搞我们人,还说找不到我们就找我们的车子砸车,我们当时就烦了,准备找人去酒吧讨说法,熊某甲就叫“虎子”找人,我叫“老四”找人一起去酒吧讨说法。之后,我们约好的加起来五六十人和“虎子”和“老四”就拿洋镐把、鱼叉往酒吧走,10点多到了酒吧门口,“虎子”和“老四”叫来的人直接冲到酒吧大门,酒吧的保安就在酒吧大门里面往外打,我们这边的人就用鱼叉、洋镐把、钢管把酒吧的大门砸了,保安就用灭火器往外面喷,我们就把鱼叉、洋镐把、钢管往里面丢,我们把酒吧大门附近的灯箱都打砸了。“虎子”和“老四”带的七八个人冲去砸酒吧的侧门。我们一群人拿着洋镐把、鱼叉去酒吧是准备找酒吧的人讨说法,去找他们要医药费,拿家伙是因为怕对方还打我们,就拿家伙防身,因为我听“虎子”他们说对方拿着洋镐把往外面冲,所以“虎子”他们就直接去打砸酒吧门了。27、被告人潘某的供述: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几号的晚上,我约了两个女孩到爱蒲酒吧喝酒,刚开始喝没有多久,我听见有人说外面有人找酒吧扯皮要砸酒吧,我就跑到酒吧外面看情况,一看外面有五十六人,其中有熟人金飞,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他哥哥和他司机还有他被酒吧的保安他打了,而且打的还蛮狠他要我跟他帮忙扯皮,不知道是金飞还是其他人说要进去砸酒吧,我就跟着他一起进去了,当时我是第一个进去的,一起进去的有七八个人,当时我没有拿东西是空手,其他人都拿了洋镐把,拿没拿刀我没注意。进去后,我们走到酒吧里面的DJ台附近,我叫服务员把音乐停了,后来我们一群人又一起把酒吧里面的客人往外面赶,我对客人说:“在扯皮,出去”。然后我们一起的人就把酒吧里面的桌子、杯子、瓶子都砸了。我当时没有动手,一直站在里面叫酒吧的客人出去,说我们在扯皮。大概打砸了五分钟,我们一起的人把酒吧里面的桌子砸完好后就出了酒吧。我只认识金飞,其他的不认识。2015年3月14日晚上22时许,金某第二次带人打砸爱蒲酒吧我没有参与。28、被告人姜某的供述:2015年3月14日0点左右的时候,潘某打电话给我,说要我和他出去唱歌玩。潘某开着一辆车接我后,在车上他接了一个电话后,他就说:“金某手被人打了,我们去跟他帮忙扯皮”。然后潘某就开车往步行街走,在路上他还跟其他人打了电话,说是要他的朋友叫人过来扯皮。大概0点多我们就到了步行街,潘某跟金某打电话后,我们酒吧门口碰见了金某,潘某叫的七八个人也来了,潘某叫来的人手上基本都拿钢管和砍刀。我们集合以后就一起往爱蒲酒吧走,我们去以后就准备搞保安人,保安就跑了,我拿了一根洋镐把,在门口等着。潘某和金某说话后,潘某就说:“走,跟我进去”,我们十来个人就都拿着家伙跟着潘某进了爱蒲酒吧。进了酒吧以后酒吧正在营业,有很多客人都在边跳舞边看表演,潘某就拿着钢管威胁DJ把音乐停了,DJ就跑了,接着潘某就说“跟老子砸,都砸它”,他叫来的人就都开始动手砸东西,有人就把DJ台的液晶屏幕给砸了,其他的几个人就把酒吧的玻璃台子和音乐播放的机器给砸了,都是用钢管和洋镐把砸的,我当时没有动手,一直拿着棍子在看,后来潘某就对酒吧的客人和工作人员喊“都跟老子滚出去”,我就跟着潘某用棍子摇了以下,还拿洋镐把指着不肯出去的人,接着酒吧的人就都开始往外面跑了。后来我就自己打的走了,他们走了没有我就不知道了。对于被告人熊某甲、金某、张某甲、姜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方在激化矛盾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熊某甲在爱蒲酒吧消费时因琐事与酒吧保安人员发生冲突后,当晚邀约被告人金某、张某甲到爱蒲酒吧讨说法时,由于出言不逊,被告人熊某甲踢保安人员一脚,被告人张某甲打保安人员一巴掌,为此爱蒲酒吧保安人员将被告人熊某甲、张某甲打伤的事实存在。被告人熊某甲、金某、张某甲未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纠纷事宜,而是邀约他人对爱蒲酒吧进行打砸。在公安机关要求双方上午到派出所解决纠纷事宜后,被告人熊某甲、金某、张某甲等人晚上又邀约多人对爱蒲酒吧大门、侧门玻璃及门前设施进行打砸。酒吧保安人员的过激行为不是被告人熊某甲、金某、张某甲、姜某等人对酒吧进行打砸实施寻衅滋事的理由。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金某、张某甲、潘某、姜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熊某甲、金某、张某甲、潘某、姜某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熊某甲邀约被告人金某、张某甲,被告人金某又邀约被告人潘某,被告人张某甲邀约他人,被告人潘某邀约被告人姜某等人共同参与,被告人熊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金某、张某甲、潘某受邀约参与犯罪,并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大,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处罚;被告人姜某受邀约参与犯罪,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熊某甲、金某、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甲、金某、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熊某甲、金某、张某甲自首、自愿认罪,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姜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姜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某系受邀约参与,为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熊某甲、金某、张某甲、潘某、姜某的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予以确认,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甲、张某甲、潘某的辩护人提出请求法庭判处缓刑等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熊某甲、张某甲、潘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熊某甲、金某、张某甲、潘某、姜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的当庭发表的量刑建议和对被告人姜某可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对被告人姜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
二、被告人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
三、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
四、被告人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
五、被告人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作案工具钢管二根、鱼叉三根、洋镐把一根、铁钎二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遇 杰
代理
审判员 王 友
人民陪审员 何承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许钟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