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860号原告王娟,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委托代理人刘洪羽(原告之夫),威世世铨(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被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鼓楼西街516号底商6号。负责人李国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然,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与被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娟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馨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祎頔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