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81民初11号原告段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肖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运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