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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民初11号

段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段某某,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81民初11号原告段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肖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运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