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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292-2号

樊瑾娟与刘绍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樊瑾娟,刘绍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92-2号申请执行人樊瑾娟,退休教师。被执行人刘绍龙,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绍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绍龙归还申请人欠款10000元,但被执行人刘绍龙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绍龙在中国建设银行安福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绍龙在中国建设银行安福县支行的人民币存款3300元(账号为1845)至安福县人民法院,户名:安福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安福县文昌支行,账号为:072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永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万一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