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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2874-1号

陈道远与陈碧荣、陈碧君、陈光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道远,陈碧荣,陈碧君,陈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2874-1号申请执行人陈道远,男。被执行人陈碧荣,女。被执行人陈碧君,女。被执行人陈光华,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陈碧君未能按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本院经审查已受理立案。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碧君银行存款1150元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案款专用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芳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