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2874-1号申请执行人陈道远,男。被执行人陈碧荣,女。被执行人陈碧君,女。被执行人陈光华,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陈碧君未能按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本院经审查已受理立案。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碧君银行存款1150元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案款专用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芳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