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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峡民初字第639号

唐振圣与许文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唐振圣,许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峡民初字第639号原告唐振圣,农民。被告许文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振圣与被告许文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振圣以与被告许文龙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振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振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唐振圣负担。

审判员  胡庆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毛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