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峡民初字第639号原告唐振圣,农民。被告许文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振圣与被告许文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振圣以与被告许文龙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振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振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唐振圣负担。
审判员 胡庆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毛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