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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民金初字第215-2号

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娟、王红林、郑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娟,王红林,郑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西民金初字第215-2号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加连,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公,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艾岗信用社主任。被告王娟,女,汉族,1971年3月23日生,住西华县。被告王红林,男,汉族,1970年9月19日生,住西华县,系被告王娟之丈夫。被告郑岗理,男,汉族,1968年12月19日生,住西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娟、王红林、郑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娟、王红林、郑岗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俊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