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葛秀清,女,汉族,1981年7月出生,住夏津县。被执行人山东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琦。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268号永安大厦六楼本院在执行葛秀清申请执行山东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4)夏商二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葛秀清以被执行人已向其履行法定义务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葛秀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其撤销,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夏津县人民法院(2014)夏商二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文平
审判员 王华杰
审判员 尹奎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贺同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