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4893号原告曹永,住辽宁省新民市。委托代理人赵春,辽宁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超级市场锦绣店,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周韶毅,店长。委托代理人李维维,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姜虔,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与被告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超级市场锦绣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张亚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艳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