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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2552号

富某与包某不当得利一审民事通知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9-08-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富某;包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富某: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包某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5)科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附条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应当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三、限定你方必须在2016年1月27日之前自动履行(2015)科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危房改造补助款18732元,申请执行费180元,共计18912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

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员 乌云毕力格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高 俊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