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677-1号
原告:韩某,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代理人:仇志芳,农民。(系原告韩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李友明。
被告:马某甲,女,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马某乙,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韩某诉被告马某甲、马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周林林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周林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杜 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