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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民初字第01579号

许一琴、栾森林与栾剑、栾秋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许一琴,栾森林,栾剑,栾秋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1579号原告许一琴。原告栾森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于玉军、殷富荣,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剑。被告栾秋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春网,泰州市高港区大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一琴、栾森林与被告栾剑、栾秋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一琴、栾森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0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4120元,由原告许一琴、栾森林负担。

审 判 长  栾红霞

审 判 员  谭 毅

人民陪审员  刘小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金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