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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山民初字第753号

罗清坤诉包少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罗清坤,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包少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初字第753号原告罗清坤,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茜草北路32号。法定代表人肖树良,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鸿,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少亨,男,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清坤诉被告泸州浩源建筑有限公司、包少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罗清坤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罗清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清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7.5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清坤负担。

审 判 长  郭银堂

代理

审判员  何俊钦

人民陪审员  廖昌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