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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立管终字第145号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增某某、贺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原审原告莫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立管终字第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增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树清,总经理。原审原告莫某某。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增某某、贺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原审原告莫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5)蒸界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上诉称,衡阳县人民法院界牌法庭受理本案不便于当事人诉讼,本案的事故发生地在衡阳市蒸湘区,二个被告住所地也在衡阳市蒸湘区,本案应由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贺伟的住所地在湖南省衡阳县,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的被告所在地不在界牌法庭的管辖范围内,本案由衡阳县界牌法庭审理不便于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娟凤

审判员  周永洲

审判员  龙 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翟梦雅打印责任人:翟梦雅校对责任人:刘娟凤附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