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3208号之一原告马玮伶,男,1967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乐春晴,女,1974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峥嵘,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巧官,男,194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郁韶荣,上海荣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舒榕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樑,男。本院受理原告马玮伶、乐春晴诉被告顾巧官、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春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潘宸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