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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3208号之一

马玮伶、乐春晴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顾巧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20-10-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玮伶;乐春晴;顾巧官;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3208号之一原告马玮伶,男,1967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乐春晴,女,1974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峥嵘,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巧官,男,194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郁韶荣,上海荣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舒榕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樑,男。本院受理原告马玮伶、乐春晴诉被告顾巧官、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春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潘宸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