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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财保8号

杨金荣与陈润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金荣,陈润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8号申请人杨金荣,男,汉族,1964年6月29日出生,现住达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陈润飞,男,汉族,1976年9月28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申请人杨金荣因与被申请人陈润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17万元,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润飞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裕隆花园3号楼2单元302室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杨金荣位于建设居委会第七街坊406号的房产及现金5000元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金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陈润飞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裕隆花园3号楼2单元302室的房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杨金荣位于建设居委会第七街坊406号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树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燕晋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