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刑终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燕燕,女,30岁(1985年2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4日被羁押,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燕燕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4)朝刑初字第35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燕燕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黄燕燕退赔人民币一百四十五万七千五百元,其中人民币九万三千元发还被害单位×1公司,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发还被害单位×2公司,人民币十三万九千五百元发还被害单位×3公司,人民币五万元发还被害单位×4公司,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发还被害单位×5公司,人民币二十五万五千元发还被害单位×6公司,人民币二十万元发还被害单位×7公司,人民币二十万元发还被害单位×8公司;在案的印章三枚,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燕燕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燕燕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黄燕燕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燕燕表示服从原判,其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燕燕撤回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35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昊
代理
审判员 韩希慧
代理
审判员 马新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