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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终字第01338号

刘敏与章建、汤景龙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章建,汤景龙,刘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13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建,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景龙,居民。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其生,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敏,居民。委托代理人周芹,江苏恒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章建、汤景龙因与被上诉人刘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华民初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华民初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章建、汤景龙已向本院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刘 彬

审判员 谢朝晖

审判员 吴永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陆 娟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