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58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开发区支行。负责人杨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闫烨,该行员工。被告李忠令,男,汉族,1963年7月25日生,住址山西省陵川县。被告李桂花,女,汉族,1968年3月8日生,住址同上。被告李亭,男,汉族,1988年1月17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李忠令、被告李桂花、被告李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工行开发区支行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行开发区支行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为3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晋平
人民陪审员 张鲜平
人民陪审员 车慧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秦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