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80号
原告:黄建洋。
被告:金彩华。
被告:余姚市金冠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梨洲街道金冠村。
法定代表人:金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洋与被告金彩华、余姚市金冠山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建洋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黄建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建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密锜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李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