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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180号

黄建洋与金彩华、余姚市金冠山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建洋,金彩华,余姚市金冠山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80号

原告:黄建洋。

被告:金彩华。

被告:余姚市金冠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梨洲街道金冠村。

法定代表人:金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洋与被告金彩华、余姚市金冠山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建洋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黄建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建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密锜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李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