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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848号

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街道龙画村民委员会与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街道龙画村民委员会,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848号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街道龙画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法定代表人杨志东,主任。委托代理人康华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陈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法定代表人张翼,董事长。

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街道龙画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街道龙画村民委员会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的期间内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洪华全

审 判 员  周向阳

人民陪审员  梁钟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