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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1486号

冷德卫与王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冷德卫,王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486号原告冷德卫,居民。被告王伍,居民。

原告冷德卫诉被告王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12日,原告承包被告娱乐场所,承包期至2015年4月23日,原告缴纳场所保证金50000元。承包期满后,经结算被告应退还原告保证金4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45000元及利息(从欠款之日止还清款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原告承租被告的娱乐场所,期限至2015年4月23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保证金50000元。承包期结束后,双方经结算,被告应退还原告保证金45000元,被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原告出具了45000元欠条。后被告未退还该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承租被告的娱乐场所,双方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45000元及利息,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为凭,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未提供证据证实,利息应自2015年4月24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保证金45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5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

审 判 长  岳志祥

人民陪审员  黄超勤

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戴媛媛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