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刘某某,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某某,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桂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淼 来源:百度“”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刘某某,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某某,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桂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