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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1595号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9-10-3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刘某某,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某某,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桂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