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执字第1134-2号申请执行人李发武等11人:员工代表李发武,男,壮族。员工代表伊双喜,男,汉族。员工代表蔡镇文,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上游模具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俭巧。申请执行人李发武等11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上游模具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光劳人仲(公明)案(2015)542-55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上游模具塑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12496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锐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方海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