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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执字第00319-1号

金秋梅、陈浩、童兰英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秋梅,陈浩,童兰英,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执字第00319-1号申请执行人金秋梅。申请执行人陈浩。申请执行人童兰英。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秋梅、陈浩、童兰英诉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鄂黄石中民再终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金秋梅、陈浩、童兰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法律文书全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金秋梅、陈浩、童兰英依据(2015)鄂黄石中民再终字第000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军

代理

审判员  余志海

代理

审判员  张 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