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3号
申请人:赵小东,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
申请人:刘超,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人赵小东因与被申请人刘超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超所有的皖L×××××号、皖L×××××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两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刘超所有的皖L×××××号、皖L×××××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两辆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赵小东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三八办事处六里村赵一组0000室(房地权宿字第200614505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恒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