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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财保3号

赵小东、刘超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小东,刘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3号

申请人:赵小东,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

申请人:刘超,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人赵小东因与被申请人刘超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超所有的皖L×××××号、皖L×××××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两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刘超所有的皖L×××××号、皖L×××××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两辆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赵小东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三八办事处六里村赵一组0000室(房地权宿字第200614505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恒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