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赵丽诉被告成都锐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府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高新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裁定书。现发现其中有错别字,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民事民事裁定书作出的第1页原告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中“北京德横”应为“北京德恒”。
代理
审判员 钟 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韩亚群 更多数据:
赵丽与成都锐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赵丽诉被告成都锐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府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高新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裁定书。现发现其中有错别字,特此补充
裁定如下:原民事民事裁定书作出的第1页原告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中“北京德横”应为“北京德恒”。
代理
审判员 钟 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韩亚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