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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执字第274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兴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锦宏建筑智能装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辽源市兴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吉林省锦宏建筑智能装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辽执字第274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兴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静富,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锦宏建筑智能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锦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兴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锦宏建筑智能装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经进入再审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辽民初字第11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惠 风

审判员 张志华

审判员 张北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