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2616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曹金祥,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委托代理人马荣霞、武林,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已和解,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雯
人民陪审员 杨学荣
人民陪审员 王秀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