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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第2616号

刘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2616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曹金祥,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委托代理人马荣霞、武林,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已和解,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 雯

人民陪审员  杨学荣

人民陪审员  王秀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