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11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代码证号码70491175-0。
负责人:水恒义,行长。
被执行人:张安心,男,汉族,1987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张自武。
被执行人:沈左佳,女,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芜湖奥尔发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张自武,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二初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自武、沈左佳所有的芜湖市清水镇万春路房屋(房地权芜鸠江区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芮道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