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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1157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与张安心、张自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张安心,张自武,沈左佳,芜湖奥尔发机床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11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代码证号码70491175-0。

负责人:水恒义,行长。

被执行人:张安心,男,汉族,1987年9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张自武。

被执行人:沈左佳,女,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芜湖奥尔发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张自武,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二初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自武、沈左佳所有的芜湖市清水镇万春路房屋(房地权芜鸠江区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芮道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