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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中法执字第100号

赖普恒、江西省副食品公司南丰县公司(南丰县副食品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赖普恒;江西省副食品公司南丰县公司(南丰县副食品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中法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赖普恒,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广昌县。被执行人江西省副食品公司南丰县公司(南丰县副食品公司),地址南丰县交通路三叉路口。法定代表人陈猛。申请执行人赖普恒与江西省副食品公司南丰县公司(南丰县副食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抚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副食品公司南丰县公司(南丰县副食品公司)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必松

审判员  闵晓滨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汤大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