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中法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赖普恒,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广昌县。被执行人江西省副食品公司南丰县公司(南丰县副食品公司),地址南丰县交通路三叉路口。法定代表人陈猛。申请执行人赖普恒与江西省副食品公司南丰县公司(南丰县副食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抚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副食品公司南丰县公司(南丰县副食品公司)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必松
审判员 闵晓滨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汤大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