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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00494号

吴从忠与贺彦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从忠,贺彦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494号申请执行人吴从忠,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贺彦粉,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吴从忠与被执行人贺彦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一初字第01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从忠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贺彦粉在回迁中共分得住房三套。其中有现房一套正在居住面积为149.06平方米,还有两套期房面积分为103.34平方米和75.21平方米。现因无法确认(2013)高民一初字第01155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属于申请执行人吴从忠的35平方米住房应归属哪套住房,导致执行不能。待双方确定权利后再向法院申请执行。故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执字第00494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

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雪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