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3627号
原告:林天斌,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阮绍帆,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柳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天斌与被告阮绍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天斌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天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天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林天斌负担。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左亚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