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民初字第03627号

林天斌与阮绍帆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天斌,阮绍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四川省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3627号

原告:林天斌,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阮绍帆,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柳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天斌与被告阮绍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天斌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天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天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林天斌负担。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左亚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