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180-1号申请执行人刘平玉。被执行人王西堂(又名王三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小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己查明被执行人王西堂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西堂在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新建执行员 段俊良执行员 李红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翁 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