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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056号

侯会娜与庞建雨、李会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侯会娜,庞建雨,李会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侯会娜。被告庞建雨。被告李会茹。

原告侯会娜诉被告李会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曲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李会茹提起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作出(2015)保民一终字第2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侯会娜申请追加庞建雨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会娜、被告庞建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会茹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15日,庞建雨借用我所有的冀F×××××号捷达轿车,当其驾驶该车行至望都县运动家园小区时,被其妻子李会茹扣押,请求判令李会茹返还车辆。追加庞建雨为被告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不再要求李会茹返还车辆,要求庞建雨基于借用关系返还车辆或赔偿相应损失110000元。

被告庞建雨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我与原告系情人关系,先后在顺平、望都同居生活了十几个月,期间我正在与妻子李会茹闹离婚,担心李会茹分我的财产,才将冀F×××××号汽车立成侯会娜的名字,购车款是我出的,系我所有,因赌博输掉了汽车,怕侯会娜埋怨,才报假案,说成李会茹扣押了车。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李会茹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5日庞建雨从侯会娜处开走冀F×××××号轿车,后未交还车辆。2014年6月18日,原告侯会娜持购车发票、保险单、机动车信息单及望都县公安局望都镇派出所证明等证据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会茹返还车辆。发回重审期间,侯会娜申请追加庞建雨为被告,诉讼请求变更为庞建雨返还车辆或赔偿损失110000元,放弃对李会茹的诉讼请求。购车发票、保险单、机动车信息单显示冀F×××××号轿车系2014年3月6日购买,被保险人及所有人均为侯会娜。望都县公安局望都镇派出所证明内容为:2014年3月15日,庞建雨来我所报警称,其驾驶的冀F×××××灰色捷达车在望都县运动家园小区门口附近被其妻李会茹拔掉钥匙,后被其女婿张雷开走。庞建雨对上述证据内容均无异议,但称其为实际购买人,因担心李会茹知道才立的侯会娜的户头;车被赌博输掉了才报的假案。庞建雨称该车系其与侯会娜同居期间其本人购买,但未提交证据。侯会娜不承认曾与庞建雨同居,称二人只是一般朋友,购车款是自己出的,与庞建雨无关。庞建雨称该车被赌博输掉了,未提交证据。另查明冀F×××××购车款93300元,车船税250元,保险费5283.94元,合计98833.94元。

本院认为,原告侯会娜提交的购车发票及机动车信息单、保险单等证据能够证明冀F×××××号轿车系侯会娜所有。庞建雨主张其出钱购车系实际所有人,无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庞建雨驾驶他人所有的车辆,应认定为借用法律关系,所有人主张返还时,其应予返还,不能返还的,应赔偿损失。购车费用凭票合计98833.94元。侯会娜主张超出的费用,无据证实,不予认定。侯会娜放弃对李会茹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庞建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侯会娜冀F×××××号轿车或赔偿98833.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侯会娜负担254元,被告庞建雨负担22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世荣

审 判 员  程剑利

人民陪审员  王贝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立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