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153号原告张欣升。委托代理人吕彦军,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漯河市天泰建设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冠周,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鲍庄红,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欣升诉被告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欣升于2016年元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欣升自愿撤回对被告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欣升撤回对被告漯河市天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张欣升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许凤梅
人民陪审员 和艳丽
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鲁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