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瓯执民字第279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恒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金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瓯商初字第0066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金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琼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琼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金琼(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62×××01的存款人民币32259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 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淑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