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诸民初字第324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新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马振海 更多数据:
孙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诸民初字第324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新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马振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