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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诸民初字第324号

孙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诸民初字第324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钟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新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马振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