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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462号

上海美蓓亚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与苏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上海美蓓亚精密机电有限公司,苏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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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462号原告上海美蓓亚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竹下浩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佩国,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青。被告苏群,女,199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蓓亚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苏群已履行返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蓓亚精密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江爱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