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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执民字第4307号

杭州西溪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依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西溪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依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430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西溪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沈家店。

法定代表人:陈恒六,董事长。被执行人胡依静,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西溪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依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西溪山庄鸣翠苑51幢51-1室的房屋已被其他法院预查封,暂时无法办理退房手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43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杭州西溪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现该房屋具备办理退房手续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翟正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陆海芳 来源:百度搜索“”